首页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者用作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