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件取得与核发 第七条 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颁发统计执法证: 第十条 省级、市级、县级统计机构申请统计执法证,应当向省级以上统计执法机构提交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的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对拟颁发统计执法证的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统计机构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统计执法证的… 第十二条 省级统计执法机构收到《统计执法证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提交省级统计机构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并报国…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各单位申请统计执法证的,由司级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在《统计执法证申请表》相应栏…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