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