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统计执法证并经省级统计机构审核后交发证机关注销: 退休; 辞职、被辞退; 不再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证有效期届满;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