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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执法证的申请、核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统计执法证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国家统计局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证管理工作抽查,每年对省级统计机构管理统计执法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统计执法证人员抽查制度。国家统计局不定期抽取部分统计执法证持有人员,对资格考试试题范围内内容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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