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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执法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统计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大纲。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岗位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统计专业知识、现场执法实务、党纪党规和工作制度等。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岗位培训师资应当是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的统计法治工作者、统计业务骨干,法律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熟练执法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制定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按照随机原则抽取省级统计机构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统计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统计执法专业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确保参考人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颁发统计执法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免费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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