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统计执法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岗位培训师资应当是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的统计法治工作者、统计业务骨干,法律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熟练执法技能的人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