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