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