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