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五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五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