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四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