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六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六条 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