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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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