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