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