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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主权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由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或地方项目单位负责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反映的原则开展贷款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与贷款方的相关协议有约定外,贷款资金支付、收回,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体系,账户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贷款用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属于国家资本的权益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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