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由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或地方项目单位负责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