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如有缔约国欲退出本公约,应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比利时政府立即将核证无误的通知副本分送其他国家,并注明其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这种退出只对提出通知的国家有效,生效日期从上述通知送达比利时政府之日 起一年以后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