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 第八条 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第十四条 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