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