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必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