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二十一条 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