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七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第九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