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