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