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宣传国家政策;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
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宣传国家政策;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
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