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