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