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二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