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