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