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本指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