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