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