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银行在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逐笔在货贸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货贸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应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应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