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二十条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