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十九条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上交的、未申请和放弃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75天下达分配结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