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业绩分配部分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70%×Q1/M1+30%×Q2/M2)

其中:

S为经营者可申请数量;

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

Q1为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Q2为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M1为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M2为全国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各类别商品的最低可申请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

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分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