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