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和变造。凡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商务部可以同时取消其已获得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