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许可证实施电子联网核查。有关电子核查机制及相关验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