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