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的15天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汇总上报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

在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的15天内,商务部在可申请数量范围内统一办理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手续,并以部函形式下达全国各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