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限超过1年的商品,商务部将从第2年开始每年安排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的5%用于支持未获得申请量的新加入经营者。按照第九条的计算原则,分配并下达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