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二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获得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