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务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在《管理商品目录》发布后30天内1次或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