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
按照中国海关十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
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
出口实绩金额原则上按出口产品的增值率相应计算。一般贸易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加工贸易暂按出口额的100%计算。
对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计入到各经营者名下。
对于同一经营者在某类商品出口报关时采用多个中国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必须相同)的情况,该经营者经向商务部申请并备案后,可合并计算;未申请合并的则按各海关企业代码下的实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