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a1×(70%×Q1/M1+30%×Q2/M2)+a2×Q3/M3〕

其中:

S为可申请数量;

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

Q1为一体化后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Q2为一体化后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Q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经营者(Q1≠0)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M1为一体化后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M2为一体化后所有Q1≠0的经营者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M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所有Q1≠0的经营者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a1为一体化后的出口权重,a2为一体化前的出口权重,暂定a1=0.7,a2=0.3;若统计时间范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则a1=1,a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