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